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 相关导览。相关导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6日下午对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增加加强乡村振兴普法宣传、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二、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支持医师到乡村普及医疗卫生知识等规定;二是将第四章章名“文化传承”修改为“文化繁荣”,在有关条款中增加提倡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等规定;三是增加加强乡村环境治理,因地制宜推广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规定;四是增加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服务,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等规定;五是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尊重农民意愿。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十分重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发展,加大支持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专门规定。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6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