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中华文库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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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到陕西调研,听取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农村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1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专家、社会公众建议,在本法的立法宗旨中更加充分地体现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目标任务,将草案第四条的内容合并到第一条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与第四条合并,修改为: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二、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建议进一步突出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遵循的原则;同时,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职权职责和相关工作机制已有规定的,本法可予以归并、集中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第三条和第五条合并,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同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充实完善。二是,将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合并,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专家建议增加节约粮食、反对粮食浪费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四条有关保障粮食安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推动节粮减损,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在草案中充实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挥其为农服务作用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五、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建议增加有关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和农村建房管理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三十六条中增加“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定。二是,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规定。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专家建议增加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机制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七、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法律责任一章所列行为,其他法律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本法不宜重复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章法律责任的内容整合后并入第九章监督检查中。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