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文库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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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赴山东进行调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统筹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对军事设施保护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禁止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有的委员建议还要对定位活动予以禁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上述条文中增加禁止“定位”规定。同时,对法律责任涉及的条款作相应修改。
二、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保护情况,发现擅自修建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有的地方提出,应当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及时处理”。
三、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有的部门提出,应当明确军事机关反馈意见的时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有关军事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需要请示上级军事机关或者需要勘察、测量、测试的,答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通常不得超过九十日”。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5月2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积极回应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军事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对于完善军事设施保护体制机制,提高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科学化、精确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增强有关表述的规范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