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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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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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30日下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3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并征求了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委会委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中增加“化工”方面的专家。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根据农药兽药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健全农药兽药经营者销售台账制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款规定。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内容。
四、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结果的复检时限提出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款规定: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五、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相关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本法实施工作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法律宣传,及时制定、完善配套规定,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3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