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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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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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17日下午对医师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8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修改与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对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已经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涵盖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本法可不再规定,避免挂一漏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医院内交叉感染的问题时有发生,法律应当对加强院内感染防控提出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院内感染防控措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3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