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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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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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印发中央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和部分期货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实体企业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意见系统提出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22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单位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由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二是强化机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三是完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明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同时,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四是根据衍生品监管的实际情况,明确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单位建议,进一步完善本法中相关合约概念的规定,并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有关衍生品的定义,明确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属于金融合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互换合约、远期合约的定义,规定:本法所称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本法所称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单位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对跨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监管,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设专章对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作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
四、有的部门提出,应加强对期货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其为期货交易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及期货行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的,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3月3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场所、经营机构、服务机构、实体企业、派驻地方监管机构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一部统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专门法律,提升行业法治化水平,健全金融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符合当前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并为下一步改革创新留出了空间,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草案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已经比较成熟。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对于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影响是积极正面的,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稳价保供、防范化解风险,建议尽快出台。有的会议代表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结合常委会审议情况一并考虑。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