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文库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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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王晨副委员长带队赴交通运输部调研,听取有关企业、协会、专家和执法部门同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协会和专家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上海、深圳等地调研,并就草案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2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并在“附则”中明确“沿海水域”包括我国的内水、领海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有的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沿海水域”的表述不很确切,本法适用范围不限于“沿海”,海洋环境保护法、海警法等法律已经使用了“管辖海域”的表述,草案中很多条文也使用了“管辖海域”的表述,建议保持相关法律用语的统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沿海水域”修改为“管辖海域”。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海上交通安全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建议明确海上交通安全参与者应当注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增加规定应当承担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三、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建议将该款规定单列一条,并增加规定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款规定单列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四、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国籍船舶、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超大型油轮等进出港口、港外锚地,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引航区内航行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有的专家、社会公众提出,强制引航的区域范围不限于船舶进出港口、港外锚地,且适用的活动范围除船舶航行、移泊外,还应当包括停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上述规定中“进出港口、港外锚地”的范围限制,并在“航行”后增加“停泊”。
五、有的常委委员、专家提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船舶的疫情防控问题引发各方关注。为有效应对船舶发生传染病疫情,有必要明确船长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条规定:发现在船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严重威胁他人健康的传染病的,船长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六、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在香港、澳门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本法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专家提出,在港澳登记的船舶属于中国籍船舶,不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参照外国籍船舶的规定执行。有的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增加规定在台湾地区登记船舶的法律适用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港澳台地区属于中国的一部分,在三地登记的船舶性质上属于中国籍船舶;同时,港澳台地区属于单独关税区,国家对三地登记的船舶实行特殊的政策和管理,总体上是参照外国籍船舶的规定执行,对此宜采用外商投资法等涉及此类问题立法的通常作法,由配套的下位立法作出规定,本法不规定不会改变、也不会影响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实际运作。据此,建议删去该条规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4月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有关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等方面的代表,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从事前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应急处置等方面对现行法作了大幅修改完善,优化了海上交通条件,强化了船舶、船员管理,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完善了海上搜救机制及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落实了履行相关国际条约的义务,有利于提升海上交通管理及安全保障水平,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修订草案内容全面,结构完整,规范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尽快出台。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鉴于本法作为涉外法律对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各方面对修订草案的意见比较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