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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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部分地方、中央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海南省、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驻琼企业、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多次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中央有关部门和海南省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2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建议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明确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草案第六条中规定,在贸易、投资以及相关的金融、海关、海事、税务等方面创新监管模式。有的部门建议扩大创新监管模式的领域,有的建议缩小,有的建议本法可只作原则要求,不必进行详细列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关于具体领域列举的规定。

三、有的地方、部门建议,增加强化口岸建设和监管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草案有关内容予以完善并单独作为一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高标准建设口岸基础设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管控;二是在草案有关条款中增加规定: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均需从口岸进出。

四、有的地方、部门提出,对“一线”货物、物品进出口管理,应当明确以自由进出为原则、负面清单管理为例外,以体现自由贸易的特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和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但是,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

五、有的部门、单位提出,贸易救济措施应依据对外贸易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由国家统一决定采取,草案第十六条强调贸易救济措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特殊适用,不合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依法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应依据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定位,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议根据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最新要求,完善草案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