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六号
——2022年10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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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2年10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7日下午对畜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8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委会委员建议在规定有关种畜禽、畜禽屠宰等质量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完善畜牧业标准提出总体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总则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明确定期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并发布相关报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加强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内容。

四、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委会委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发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品种的规定中,增加特色畜禽产品供给的内容。

五、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研究,建议将有关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选育的规定修改为:“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进口的种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培育;培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突出国家对农牧民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支持农牧民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推行适度规模养殖,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

七、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委会委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有关建立畜禽交易市场体系的规定中增加“安全便捷”的要求。

八、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委会委员提出,应强化政府对畜禽产品市场的调控作用,保障市场供需平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有关完善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等措施中的“利用市场调节方式”修改为“加强市场调控”。

九、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强畜禽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体系建设,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内容及本法实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研究认为,有的意见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已作明确规定,有的意见可在配套规定中作出具体规定,有的意见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完善配套规定,确保本法有效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畜牧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3年3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