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文库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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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5日下午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停止执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此情况下,还应当履行向社会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是,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了加强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修订草案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销毁等作了规定,其内容是必要和妥当的,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实践中此前已经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也照此办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认为,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针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作出的专门规定。对于此前收集的个人信息,其使用、销毁等处理,也应该按照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急征用涉及单位、个人财产权益,建议进一步细化应急征用的具体程序、补偿标准、返还时间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认为,修订草案已就应急征用的条件、补偿、返还作了规定,有关应急征用的操作性规定可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予以细化。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年1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