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022年)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三号
——2022年4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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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2年4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18日下午对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18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等应当进一步体现职业教育特色,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目录、标准的规定中增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的要求。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适应培养先进制造等方面的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加强相关专业建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有关规定中增加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的内容,并将“学前教育”修改为“托育”。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针对一些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办学不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予以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学生权益保护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发展职业教育、完善有关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如设置专项资金、增加税收优惠措施、明确校企合作协议的内容、实施职业培训师制度、明确学徒培训的期限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有关方面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加强法律宣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建议涉及的问题,有的已在本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作了规定,今后还可进一步完善;有的可由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配套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有的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逐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上述意见建议,做好法律宣传,抓紧清理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定,及时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5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