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0年6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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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
国家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是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利于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法律草案符合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充分考虑到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对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类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司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宪制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机制,着力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问题,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主要责任;同时,兼顾两地差异,处理好本法与国家有关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成熟可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草案表示赞同和拥护。

6月1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法律草案发送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的人大常委会内部征求意见。近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负责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听取了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6月23日下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下同)建议,草案第一条和第三十五条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应当用法律全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两条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只要危害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应当构成犯罪。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进行严重阻挠并造成严重后果”修改为“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将第三项中的“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修改为“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将第五项中的“并造成严重后果”修改为“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当限定在本法规定的四项罪行之内,建议将这一表述修改为“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规定的其他罪行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了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有的部门、地方提出,为更好地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利,在赋予警方等执法部门相关执法权的同时,应加强监管,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修改为“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五、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执法措施;第三款授权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上述执法措施而制定相关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本条第一款对有关措施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第三款又作出相关授权规定,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相关细则已没有必要,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删去,并将“相关补充细则”修改为“相关实施细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为确保行政长官指定合格的法官人选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建议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一句,规定:“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

七、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据本法规定办理案件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根据本法规定具有四项职责,不限于办理案件,在履行其他职责时也需要香港特区政府的配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办理案件”修改为“履行职责”。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意见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中的有关法律用语总体以内地为主,但也有部分表述采用了香港本地法律用语,建议作一致化处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考虑到全国人大有关决定要求将本法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本法不需要通过香港本地立法来转化。为便于香港社会理解适用本法,有必要在草案中适当保留部分香港本地法律用语。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还就其他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些问题有的已经在草案形成过程中经过了反复研究,有的问题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和工作中再作深入研究,不断探索、总结、完善,建议草案暂不作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以上修改意见及修改后的法律草案,委员长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