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六号
——2022年10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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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0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黄河保护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栗战书委员长赴甘肃调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河南、山西、山东、内蒙古、青海等沿黄省区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专家视频座谈会,就相关问题听取意见,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水利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4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定黄河保护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本法适用范围的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

、有关方面提出,要进一步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和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修改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水资源利用原则和调度规则,健全取水许可制度,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增加公众节水内容,科学论证调水工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一是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二是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精打细算。三是黄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四是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有关取水申请时,应当研究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指定河段和限额标准适时调整。五是将“河南省、山东省黄河供水区”修改为“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六是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七是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高公众节水意识,营造良好节水氛围。八是科学论证跨流域调水和重大水源工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机构、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防洪体系建设,促进防汛抗旱协同联动,推进泥沙综合利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有效提升黄河流域防治洪涝等灾害的能力。二是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黄河流域泥沙综合利用研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增加整沟治理要求,完善生态流量、生态水位管控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加强对黄河水源涵养区的保护,明确国家加强白于山、陇中等重点预防区、治理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增加规定水土流失防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二是增加规定整沟治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一体推进。三是规定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四是明确地表水取用水总量应当符合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五是明确对水土保持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治理,强化新污染物管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对“高质量发展”章名作出调整,以更好体现本章内容精神,明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章名修改为“促进高质量发展”。二是增加规定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黄河水利委员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家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草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总结黄河保护的宝贵经验,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制度规范可行。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在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际,出台黄河保护法正当其时,意义重大,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