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文库
← | 关于《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
|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10日下午对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障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工作稳妥有序实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是必要的;决定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一规范与适度自愿弹性相结合,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0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宪法对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退休制度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作出的决定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具体体现,应当表明是“根据宪法”作出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根据宪法”的表述。
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年龄、离退休待遇等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作出的决定应聚焦落实党中央有关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不宜笼统废止之前的规定,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五条中废止现行法律的相关内容修改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明确法律效力、做好法律衔接、制定配套规定、加强宣传引导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本决定包括正文和拟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及四个附件,是一个整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建议有关方面统筹考虑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抓紧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制度衔接,形成改革合力;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5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