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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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8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关键时期,为浦东改革开放提供法治保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是必要的,对于支持浦东新区成为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排头兵和彰显“四个自信”的实践范例,具有重要意义。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8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