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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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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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丛 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海南调研,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召开座谈会,听取海南省人大、有关部门、先行区管理机构、专家、医疗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落地,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海南省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能力建设,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审批的具体范围、条件和程序。二是增加有关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要求。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暂时调整适用法律的内容,严格限定进口使用食品的范围,防止风险扩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相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口审批的性质为“临时进口”审批,不同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注册”。二是明确临时进口的主体为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并明确临时进口的食品在该医疗机构内使用。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