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文库
← | 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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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7日上午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决定草案基本可行,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起算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决定草案中的“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修改为“上述调整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以防控风险。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决定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