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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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17日下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是必要的,决定草案基本可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7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同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决定草案的修改建议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此次授权决定的名称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使表述更加简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公布之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完善配套制度,开展好此项试点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加强与相关改革的统筹协调,在人员编制、法官员额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向基层倾斜,调整级别管辖标准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试点办法时对这些意见一并深入研究,作出具体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