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中华文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1日于北京市 (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998年) |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