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中华文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31日于北京市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届#第四十号 |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二、删去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