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31日于北京市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届#第四十号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二、删去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