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012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