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2003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2015年8月29日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5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