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中华文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附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