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中华文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6月28日于北京市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
根据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止 |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