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中华文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7月1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附件第一条的规定,享有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