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3年9月2日于北京市
(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吴学谦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和声明保留的通知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吴学谦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和声明保留的通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