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补充议定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附:

  1.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补充议定书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19年4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补充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