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际电信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5年6月1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八五年/第四号

(1985年6月18日通过) 附:

  1. 国际电信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际电信公约》的决定

(1985年6月18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出席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代表团正、副团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2年11月6日在内罗毕签署的《国际电信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