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立新开发银行的协议》的决定 中华文库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成立新开发银行的协议》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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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14年7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巴西福塔雷萨签署的《成立新开发银行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协议》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成立新开发银行的协议》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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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14年7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巴西福塔雷萨签署的《成立新开发银行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协议》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