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设立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协议》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29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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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4年10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华盛顿签署的《设立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