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 中华文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29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文本来源:[1]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同时声明:
一、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4.5第十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