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1.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一届95次会议)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决议:批准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