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有效期:2024年10月1日—2029年10月1日(不含本日)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落地,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目录附后),期限为五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领导、组织和协调相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审批的具体范围、条件和程序,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承担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有效防控风险,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本决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目录
    序号 法律规定 调整内容
    1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已在境外合法上市的适量保健食品,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可以临时进口,并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2 第八十条第一款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对临床急需的已在境外合法上市的少量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少量特定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可以临时进口,并在本医疗机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