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中华文库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26日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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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会议认为,为了实现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广东省珠海市之间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为两地之间的交通运输、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提供便利,有必要在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岛的横琴口岸内设立澳方口岸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启用之日起,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区域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二、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区域包括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莲花大桥和澳门大学连接横琴口岸通道桥相关部分(桥墩除外),以及澳门轻轨延伸至横琴口岸的预留空间,该预留空间用于建设行车隧道、站台以及连接站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区域的封闭通道等轻轨设施。上述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启用。有关区域具体启用日期,以及具体坐标和面积,由国务院确定。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变更上述区域的用途。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的使用权,租赁期限自有关区域启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赁期限届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