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99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27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
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
(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中国人民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正义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代以来中国反抗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成为中华民族走向振兴的重大转折点,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奠定了重要基础。中国人民为世界各国人民夺取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争取世界和平的伟大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和民族牺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先后将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署投降书的次日即9月3日设定为“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为了牢记历史,铭记中国人民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艰苦卓绝的斗争,缅怀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英勇献身的英烈和所有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人们,彰显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重要地位,表明中国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每年9月3日国家举行纪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