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 中华文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2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维护金融安全,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二、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二)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三)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四)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北京金融法院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北京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四、北京金融法院院长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北京金融法院院长提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本决定自2021年1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