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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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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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2日下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建设广深港高铁并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高铁网络的互联互通,有利于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对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充分发挥高铁高速高效优势,使广大乘客充分享受快捷便利的服务,确保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在香港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是恰当的。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合作安排,确认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明确内地口岸区的管辖权等相关事宜是必要的、可行的。决定草案基本可行,赞成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总体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二条中的“依法执行职务”修改为“依法履行职责”;“不进入”修改为“不在”,修改后的规定为:“……并派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不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以外区域执法”。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