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教科书问题的决议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1996年5月2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24号
(1996年5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使用的教科书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并保持香港现行教科书出版、发行制度的连续性和教育方面的平衡过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现行教科书一般可继续使用,有关内容应与基本法的规定相一致。出版社和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事实,调整教科书内容,为学生提供适当的教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