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1996年3月24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24号
(1996年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鉴于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有需要对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的香港公众假日作出过渡性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1997年下半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7月1日)

2、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第二天(7月2日)

3、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

4、中秋节第二天

5、国庆节(10月1日)

6、国庆节第二天(10月2日)

7、重阳节

8、圣诞节

9、圣诞节第二天

二、1998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元旦(1月1日)

2、农历年初一

3、农历年初二

4、农历年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耶稣受难日第二天

7、复活节

8、清明节

9、端午节

10、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

11、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

12、中秋节第二天

13、国庆节(10月1日)

14、国庆节第二天(10月2日)

15、重阳节

16、圣诞节

17、圣诞节第二天

三、上述安排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适当程序予以实施。对于香港社会团体和人士提出的增加其它公众假日的建议,拟转请香港特别行政区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