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中华文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 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废止 |
(1955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1955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