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 中华文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55年9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1955年9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审议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建议,决定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55年9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1955年9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审议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建议,决定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