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中华文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1998年9月19日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 发布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发布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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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为适应这一历史性的转变,从具体情况考虑,需要提前对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在原有公众假日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调整。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如下:
1 、元旦
2 、农历正月初一
3 、农历正月初二
4 、农历正月初三
5 、耶稣受难日
6 、复活节前日
7 、清明节
8 、劳动节
9 、端午节
10 、中秋节翌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翌日
13 、重阳节
14 、追思节
15 、圣母无原罪瞻礼
16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17 、冬至
18 、圣诞节前日
19 、圣诞节
上述安排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适当程序实施。
二、对于澳门佛教团体及有关人士提出的增加“佛诞日”为澳门公众假日的强烈愿望及其他有关建议,拟转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