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对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资格确认和缺额补充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1999年8月29日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
发布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发布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本作品收录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34号
(1999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等规定,经过对申请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进行资格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按简体字姓氏笔划为序,下同)冯志强、吴国昌、周锦辉、高开贤、唐志坚、梁庆庭、廖玉麟;由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许世元、刘焯华、关翠杏、吴荣恪、欧安利、林绮涛、崔世昌、曹其真,符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要求,确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二、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赵河畅(即陈继杰)未按有关要求提出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申请。由此产生的一名缺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的主持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补选。补选的具体安排授权筹委会秘书处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