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1999年8月29日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
发布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发布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本作品收录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34号
(1999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保证澳门平稳过渡、政权顺利交接,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其全部议员产生后,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互选产生立法会主席和副主席;制定立法会议事规则;审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须予通过的必备法案等,以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自1999年12月20日开始顺利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