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卫生署命令

  1.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卫生署(84)卫署健保字第 84005705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72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八月二日行政院卫生署(84)卫署健保字第 84044428 号令修正发布第 41、72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卫生署(88)卫署健保字第 88072617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72 条
  4.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卫生署(89)卫署健保字第 89037482 号令修正发布第 44 条条文;并增订第 21-1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卫生署(90)卫署健保字第 0900007692 号令修正发布第 32、41、44、47、52 条条文;并删除第 13、21-1 条条文
  6.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10074700号令修正发布第 10、12、23、28、29、35、41、59、70-1 条条文;增订第 31-1 条条文;并删除第 44、57、63、66 条条文
  7.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30005675号令修正发布第 10、46、47、53、54、56 条条文;增订第 44-1、53-1 条条文;并删除第 54-1 条条文
  8.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62600162号令增订发布第 70-4~70-6 条条文
  9.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72600368号令修正发布第 19、21、23、35、41、42、45、50、56、65、71 条条文;并增订第 34-1、38-1~38-3、54-2 条条文
  10.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82660269号令修正发布第 11、28、58、59、72 条条文;除第 58 条第 2 项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馀自发布日施行
  11. 中华民国一百年六月十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1002660126号令修正发布第 28、58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22318号公告第 64 条第 3 项所列属“行政院主计处”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计总处”管辖
  12.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1012660023号令修正发布第 28 条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