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缉令
公缉【1999】0102号
1999年7月29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李洪志组织和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宣扬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未经依法申请和许可,组织、策划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涉嫌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予以通缉

  李洪志,男,原名李来,汉族,初中文化,一九五二年七月七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家庭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静安街十二号。现移居美国。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520707361,中国护照号码140522510,回美证号码C001106787,身高约一点七八米,八字眉、单眼皮,体态稍胖,讲普通话,带东北口音。

  请各地公安机关和各边防检查站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维基文库注释

通缉令嫌犯照片原始摄影者已经无法轻易查证,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第二十一条规定摄影作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时,本网站暂缺。请前往自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