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2024年4月2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四号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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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财政部副部长 廖 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多次提出健全财会监督法律制度,推动修订会计法。

现行会计法实施以来,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会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会计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会计违法案件查处困难、处罚力度偏轻;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缺少内部控制,特别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内部财务审计缺失等会计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现行会计法已经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推动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严肃财经纪律,遏制财务造假,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改完善。

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先后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召开座谈会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就有关问题多次沟通协调,对送审稿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会计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修正草案共1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为确保会计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规定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完善会计制度。一是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规定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二是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要求各单位加强会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强化会计监督。一是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二是进一步加大行政强制措施力度。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会计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查询有关单位在金融机构的相关资金情况;经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产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对涉嫌违法人员存在外逃嫌疑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发现重特大违法嫌疑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还可以查询有关个人在金融机构的相关资金情况。

(四)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规定:一是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二是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三是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作了相应调整。

此外,修正草案还对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会计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以及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等作了规定。同时,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调整。

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