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中华文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说明 2024年4月2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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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法的必要性
全民国防教育是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的基础性工程,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意识的有效途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为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提高了国防教育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入新时代,国际国内环境发生许多新变化,对全民国防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对国防教育法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凝聚强大力量。修改国防教育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用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对于坚持国防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推进国防教育向全民普及,夯实建设强大巩固国防和世界一流军队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应对国家安全复杂形势和增强全民国防观念的需要。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同时还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需要修改国防教育法,进一步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增强我国的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
(三)适应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基本完成,将军队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担负的国防教育职能统一调整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承担,加强了党对全民国防教育的领导。适应新体制新部署新要求,需要对国防教育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符合深化改革的工作实际。
(四)破解国防教育工作突出矛盾问题的需要。近年来,军地各级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取得明显成效,但国防教育的覆盖面、时代感和实效性还不强,需要以创新的思维、发展的理念研究破解。修改国防教育法,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筹划设计,对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方法手段、相关保障等作进一步强调明确,有利于不断提升国防教育的质量水平。
二、修法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过程
国防教育法修改始终突出新时代的旗帜引领、突出新体制的现实需要、突出新任务的战略牵引,注重把握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把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时代要求、把握国防教育工作的特点规律,顺应时势,贴近实践,针对问题拿出治本管用的制度措施。
一是把握根本遵循。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新时代国防教育工作提供科学指南。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准确性和时代性。二是注重体系设计。着眼构建衔接协调、系统配套的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对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目标任务、基本内容和有关保障等作出规范,既为普及国防教育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制定与之配套的政策规定预留空间。三是突出问题导向。把破解制约国防教育工作深入发展的现实矛盾作为着眼点,坚持创新驱动、破立结合,着力研究解决领导体制不顺、工作机构不全、相关保障不力等问题。四是注重实践应用。针对国防教育涉及军地、覆盖全民、需要长期开展的实际,既体现原则要求,又注重具体规范,尽量细化明确相关规定,便于实践应用和操作。
国防教育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宣传部牵头会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扎实推进法律修改工作。一是做好理论准备。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安全和全民国防教育的一系列重要决策指示,全面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参考研究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二是开展专题调研。到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研,了解掌握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情况、遇到的矛盾问题和对策建议。三是组织重点论证。针对各级普遍反映的矛盾问题,将有关重大理论课题委托军地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和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研究攻关,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进行研究论证。四是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修订草案初稿后,先后3轮送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部分人民团体、地方等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23年12月报请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2024年2月,中央宣传部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建议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据此,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央宣传部送来的修订草案等文件转化为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代拟稿、修订草案及说明。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经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将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6章、39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在“总则”中对国防教育的内涵作出阐释,明确国防教育是“国家在全体公民中实施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心理的教育”。
(二)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在“总则”中提出,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三)明确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在“总则”中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同时,依据全民国防教育工作领导体制机制的优化调整,对现行国防教育法中“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明确“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并规定了地方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军地有关部门的职责。
(四)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着眼构建各级各类学校相互衔接的国防教育体系,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小学和初级中学、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途径等进行补充完善。同时,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总体筹划部署,将原兵役法中学生军事训练内容调整到“学校国防教育”一章中进行规范。
(五)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考虑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既是国防教育的组织者、领导者,也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对国家机关国防教育的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国防素养和能力。同时,对媒体网络和文化传播、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国防教育场所等作出规范。
(六)加强国防教育的保障。对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社会捐助、文物保护、军营开放工作等作出规范,特别是对国防教育基地命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等作出规定要求。
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