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作说明
2021年1月2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七号
(——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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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毅亭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家庭教育法的必要性和立法过程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稳定。重视家庭教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动员令,并就家庭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家长要时时处处给孩子做榜样,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教育引导孩子”“要在家庭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这些都为发展家庭教育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实践中,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不少父母缺乏正确的成才观,“重智轻德”“重身体健康、轻心理健康”的倾向广泛存在;很多父母表示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有的甚至将殴打虐待作为家庭教育方式。上述这些问题,影响了许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会议上,先后有368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12件,要求启动家庭教育立法、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承担牵头起草工作。社会建设委员会自2018年起,在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工作的过程中,即对家庭教育立法进行统筹考虑,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这两部法律修订草案,已对家庭教育作出原则规定、为其留出相应接口。2020年以来,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全国妇联提交的草案建议稿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多次与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等有关方面沟通协调、交换意见;通过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书面征求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委托地方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研究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

二、家庭教育法起草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本法起草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着力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夯实家庭教育责任,构建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强化家庭教育支持,为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总体思路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基于以上考虑,本法起草的总体思路是:

1.贯穿立德树人主线。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无论是实施家庭教育还是为家庭教育提供服务,都应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确保家庭教育的正确方向。

2.突出问题导向。当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2)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主责机构不明确,部门责任不清晰,各方面合力不够,影响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3)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健全、发展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4)对于家庭教育实施已经明显出现问题的情况,有关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干预手段。本法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3.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近年来,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国家出台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等一系列政策文件;8个省(直辖市)出台了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各地在家庭教育工作中探索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本法认真总结各地的实践成果,同时分析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更好地保障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

4.注重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我国多部现行法律包含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内容,民法典、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对实施家庭教育有原则性规定,但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何实施家庭教育、有关方面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等并无明确规定。本法力图做到与上述法律有效对接,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规范;对其他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本法中只作衔接性规定。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文本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2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本章对立法目的、家庭教育的定义、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明确了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以及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家庭教育实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本章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孩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的指示要求,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出指引和规定。

第三章“家庭教育促进”。实现家庭教育服务有效供给,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保障的。本章明确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本章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为达到本法的立法目的,既要有倡导性、引领性规范,也需要有强制性规范。本章重点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设计了兜底的法律责任条款。

第六章“附则”。规定家庭教育法的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