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3年10月2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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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文化和旅游部部长 胡和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发扬光大。李强总理多次就做好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提出要求。

现行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曾作过5次修正,2002年作过1次全面修订。这部法律对保护文物安全、规范考古活动、加强文物管理利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文物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文物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亟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物保护法作出修订: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需要在法律中予以体现;二是文物安全问题依然存在,需要及时完善相关制度;三是将一些文物活化利用的成熟做法提炼为法律制度;四是需要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订文物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司法部3次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有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总结提炼各地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将各方形成共识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修订草案在保持章节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将条文由现行的80条增至92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体现新时代对文物工作新要求

一是明确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有关的文物的保护。三是要求加强和规范文物价值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四是明确支持开展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五是明确有关流失文物追索和国际间文物返还合作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是将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要求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对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资源先行调查认定,未经调查不得开工建设;加强建设工程中地下文物保护,增加文物部门妥善处置考古文物保护与建设工程关系的规定;完善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和处置报告制度;加强对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管理。二是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文物安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予以补助,采取适当方式支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三是加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增加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程序,以及认定后的报告和备案制度;要求对该类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纳入相关规划;针对建设工程可能危害该类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况,要求事先报批确定原址保护措施,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要按程序报请批准;经批准后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实施。四是堵住管理漏洞,防止文物损毁流失。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征集、购买来源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明的文物;禁止馆藏文物抵押、质押。五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增加新闻媒体开展文物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舆论监督的规定;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增加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制度。

(三)妥善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一是鼓励文物保护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二是鼓励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方式,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展示文物价值,开展宣传教育。三是鼓励文物收藏单位积极作为,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并为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四是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五是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提出要求,明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并规定了法律责任。

(四)加大处罚力度,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一是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二是补充完善有关法律责任,如增加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吊销许可证书等。三是增加行政处罚类型,设定不同档次的处罚,并相应提高罚款额度。四是对于单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增加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规定。五是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